尖山区商标转让有禁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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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山区商标转让有禁忌吗?

作者:双鸭山鑫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19 08:40:00

公司(企业)因执照毁坏申请补发执照,需提交哪些资料?补发执照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补(增)发证照申请书》;

(二)、被委托人应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被委托人是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依《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提交产权单位意见;

(四)、未遗失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北京代办营业执照。

其实,随着商标越来越多人注册,很多小伙伴会发现,商标越来越难注册了,但看到一些商标自己很喜欢这个商标名称,又注册不下怎么弄呢?按照商标法的规定,为不占用商标资源,可以向目标商标提出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来无效商标,而且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的理由相对来说比较简洁。那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是什么意思?

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法律的规定,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商标局可以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三年的期限从注册之日开始计算。注册商标应当连续使用,如果注册商标已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上述所指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

从本质上说,商标的使用应当是具有商业意义的使用。单纯的双鸭山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作的权利声明,不应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上述所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时间的审查,是从商标局收到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文件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商标注册人在其注册商标被人以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后才开始使用的,其使用行为无效。商标局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撤销申请后,商标局将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供该商标在上述三年时间内的使用证据或者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逾期不提供使用证据或者证据无效的,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对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决定维持商标局撤销决定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那么商标遇到被撤三的时候怎么办呢?当然是找靠谱的商标代理机构处理啦。我司是你商标的好伙伴!

临时专利申请(provisionalapplication)的制度依照1995年6月8日美国国会通过在乌拉圭回合谈判所签订的协议(UruguayRoundAgreementsAct,RUAA),美国专利商标局(UnitedStatesPatentandTrademarkOffice,USPTO)所提交美国专利法,因而产生的一种独立的专利申请形式。

临时专利申请规定主要涉及美国专利法的两个条款,即第111条(b)款和第119条(e)款。

美国专利法第111条(b)款指出了与临时专利申请相关的一些条件,即建立申请日需要提供说明书和附图;维持申请日需要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提交申请费和发明人姓名。

第119条(e)款指出临时专利申请(下文简称“临时专利”)为申请人确立了一个优先权,其保护期限是1年,在此期限和保护范围内,只有该“临时专利”的持有人可以提出有关专利申请。

但是,专利申请以临时申请的方式提出后,必须在1年内正式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转换请求书,将“临时专利”转为正规申请,否则此“临时专利”在1年后自动失效。正规申请的内容应包含临时专利申请的内容和经改写后的内容。

美国临时专利申请具有几个特点:

(1)不一定要有请求项,只需提供说明书、必要图式及发明人姓名即可建立临时申请的申请日;

(2)不拘泥于美国专利法所制订的说明书格式,申请人可以任意格式提出申请;

(3)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接受英文以外的说明书内容,但必须符合美国专利法35.U.S.C.112第1段及35.U.S.C.1131的规定;

(4)不能予以审查和授予专利权,它仅可为在一年内提交“正规”申请抢占一个申请日,自其申请日起算届满十二个月后,依规定视为放弃并予以公开;

(5)不能要求一件外国申请为其建立优先权,但根据巴黎公约可以保留国际优先权;

(6)只针对发明专利(Utilitypatent)。

注册商标转让的方式和形式?注册商标可以转让,但很多人对转让的方式和形式知之甚少。对此,丽珠律师作出如下回答!申请人可以委托具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的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也可以直接到国家商标局双鸭山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目前,国家认定的商标代理机构近800个,分布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委托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办理注册商标转让或者直接向商标局办理,由申请人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决定。申请人熟悉商标法律法规和有关程序,经常居住地或者营业场所状况良好的,可以直接到商标局办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在中国没有固定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转让登记的。

应当委托编织代理经办的商标代理集团办理。商标局在审查商标转让过程中,经常会向申请人出具各种文件,如补正通知书、驳回通知书等,这些文件大多要求申请人对原申请进行修改和答复。一般来说,这些文件是由邮局寄出的。鉴于我国部分地区邮政通道不畅,部分申请人地址发生变化,经常出现申请人收不到商标局寄出的文件的现象,影响了转让登记的办理。商标代理机构中的商标代理人熟悉商标法律法规,精通商标业务,能够更准确地了解委托人和商标局的意图,协助当事人对商标局出具的需要修改的文件进行准确修改,使转让登记申请审查工作顺利进行。

转让人通过合同约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内容、相互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这种转让一般是有偿的,即转让人通过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收取一定的转让费。注册商标的后续转让有两种情况:

(一)注册所有人(自然人)死亡后,即在其生命终结后,有继承人按照继承程序继承死者的全部注册商标。

(二)企业作为注册商标所有人合并时的继承人转移。这种形式的转让通常发生在公有制国家。这里所说的行政命令,主要是引起财产流通的计划和行政命令。例如,国有企业按照行政命令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转让生产,必然导致注册商标主体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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